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色尼区,隶属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,是那曲市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交通、信息、通讯中心。色尼区南与当雄县接壤,北与聂荣县、安多县相连,东与比如县、嘉黎县相靠,西与班戈县毗邻。色尼区地处西藏中偏北,唐古拉山和念青唐古拉山之间,均属藏北高原,平均海拨4500多米,最高海拔6500米。东西最大距离233千米,南北最大距离185千米,总面积16195平方千米。2016年,色尼区总人口共144116人。2016年,色尼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.67亿元。2011年8月,那曲县(色尼区)被授予为中国特产(牦牛)之乡。色尼区,原名那曲,系用汉字译写的藏语地名,意为“黑河、黑水”。名称源于流经境内怒江上游的那曲河。